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取得的临时停车费发票属于应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发票,在备注栏应注明停车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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