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第二条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 5 月 31 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 6 月 1 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B。入库登记编号第 11 位为 0 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 2022 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 2022 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 2023 年取得第 11 位为 0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 11 位为 0 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 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 2023 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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