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因此,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可以享受按 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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