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因此,分支机构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汇缴申报时将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汇缴申报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 2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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