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第四条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司度假村中直接用于采摘的种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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