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 号)的规定: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因此,贵司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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