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而暂时停用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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