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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所以,贵司 2023 年企业所得税可暂按 15%的税率预缴。但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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