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4 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融资租赁收入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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