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综上,贵公司 2023 年 1 月新购进的价值 10 万元的自用二手汽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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