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及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综上,您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完成竣工结算,则应以 2023 年 1 月作为确认购进时点,因为该购进时点属于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期间,所以该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同时,由于该设备于2022年10月已经交付使用,所以应于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即应于2022 年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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