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此,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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