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6 号)第一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2018 年1 月1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及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综上,您公司于2023 年1 月完成竣工结算,则应以2023 年1 月作为确认购进时点,因为该购进时点属于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期间,所以该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同时,由于该设备于2022 年10 月已经交付使用,所以应于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即应于2022年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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