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未进行分红处理,合伙人也需要对其年末留存部分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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