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的回复如下:根据 28 号文规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您企业可以根据收据、分割单以及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并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 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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