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参加防疫工作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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