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 号)的规定,贵公司为其他单位培育小苗,属于受托种植植物的行为,在营业税时期,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另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综上,贵公司为其他单位培育小苗,属于受托种植植物的行为,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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