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第七条及其政策解读的规定:“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综上,如果贵司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七、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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