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自用房屋出租,自交付出租房屋之次月起按从租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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