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201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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