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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贵司更换的附属设施,如果属于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否则,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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