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操中,部分认为依据财税〔2008〕1 号文件的规定,投资者从私募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政策出台时,还没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深圳税局回复:“从立法背景考虑,财税〔2008〕1 号文件下发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上,投资者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在这里向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