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年底时虽然资产总额超过了 5000 万元,如果资产的全年季度平均值未超过 5000 万元,也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但如果资产的全年季度平均值超过了 5000 万元,则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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