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股权受让方。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201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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