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因此,贵司应当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即1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19 年 4 月 23 日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在这里向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