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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