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贵司 2019 年购入的已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今年租赁给外单位使用,属于在 5 年内出租,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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