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就逾期未申报的增值税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专门申请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
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
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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