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25 号)第三条规定:“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购买房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非免税发票),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应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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