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第六条的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文的规定,财税〔2019〕21 号文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雇佣的退役士兵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年,未满 3 年,在优惠执行期限内,且符合财税〔2019〕21 号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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