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又根据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高管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所以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在这里向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