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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 10 月违约时,该租赁业务并未生效,不符合价外费用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出租方无需向贵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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