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规定: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根据上述规定,将鲜奶加工制成巴氏杀菌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因此,乳品制造企业购入鲜奶加工制成巴氏杀菌奶对外出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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