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综上,贵司签订的三方买卖合同,若有列明各自涉及的金额,则按各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若没有列明,则以各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合同所列金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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