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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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