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文第九条及其政策解读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司外购农产品未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外卖销售的属于“销售货物”,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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