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 38 号)文的有关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若贵公司属于纳税信用等级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将已经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若贵公司属于其他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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