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不区分是否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都应该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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