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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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