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在实操中,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由承包方根据实际工时计算的工资,只是为了防止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才由发包方直接将工资发放给承包方的农民工,根据上述规定,应由承包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 号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19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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