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一条第(四)项第 3 小项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而取得的担保服务费的专票,虽然该笔担保费用与贷款服务相关,但不是向贷款方(即银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因此,企业取得的担保服务费的专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
3.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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