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第一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的规定,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故,贵司从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免税利息发票属于合规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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