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在这里向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