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 号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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