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7〕54 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如果是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为外籍个人发放住房补贴的,该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现金形式每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该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免税规定的,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另外,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得与国税发〔1997〕54 号文规定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等补贴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 号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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