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王某撤资环节,收回的款项,分为以下两种,一是,王某撤资后,甲公司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并向王某支付相应的款项。二是,王某撤资后,其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的其他股东,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未发生改变,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向王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度第 41 号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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