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2〕146 号第三条的规定,贵公司非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内部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 号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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