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13 号文的规定,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文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如果是中央空调的维护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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