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母公司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股息所得及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均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境外母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即境内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否则,由其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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