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只能从被合并企业的清算所得中弥补,即便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也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合并企业可以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限额扣除;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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